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強調,《條例》的製定和實施,對於發揚黨內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規範基層黨組織選舉,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條例》落到實處。要認真抓好《條例》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麵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深shen入ru貫guan徹che習xi近jin平ping新xin時shi代dai中zhong國guo特te色se社she會hui主zhu義yi思si想xiang,貫guan徹che落luo實shi新xin時shi代dai黨dang的de建jian設she總zong要yao求qiu和he新xin時shi代dai黨dang的de組zu織zhi路lu線xian,堅jian持chi和he加jia強qiang黨dang的de全quan麵mian領ling導dao,堅jian持chi黨dang要yao管guan黨dang、全麵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製,完善黨內選舉製度,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含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以及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第六條 選xuan舉ju應ying當dang充chong分fen發fa揚yang民min主zhu,尊zun重zhong和he保bao障zhang黨dang員yuan的de民min主zhu權quan利li,體ti現xian選xuan舉ju人ren的de意yi誌zhi。任ren何he組zu織zhi和he個ge人ren不bu得de以yi任ren何he方fang式shi強qiang迫po選xuan舉ju人ren選xuan舉ju或huo者zhe不bu選xuan舉ju某mou個ge人ren。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誌。
第八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ming。具ju體ti名ming額e由you召zhao集ji黨dang員yua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的de黨dang組zu織zhi按an照zhao有you利li於yu黨dang員yuan了le解jie和he直zhi接jie參can與yu黨dang內nei事shi務wu,有you利li於yu討tao論lun決jue定ding問wen題ti的de原yuan則ze確que定ding,報bao上shang級ji黨dang組zu織zhi批pi準zhun。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
大型國有企業、高等學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直屬單位黨組織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黨組織,且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0%。
第十條 代表產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二)選(xuan)舉(ju)單(dan)位(wei)就(jiu)代(dai)表(biao)候(hou)選(xuan)人(ren)推(tui)薦(jian)人(ren)選(xuan)與(yu)上(shang)級(ji)黨(dang)組(zu)織(zhi)溝(gou)通(tong),提(ti)出(chu)代(dai)表(biao)候(hou)選(xuan)人(ren)初(chu)步(bu)人(ren)選(xuan)。采(cai)取(qu)適(shi)當(dang)方(fang)式(shi)加(jia)強(qiang)審(shen)核(he)把(ba)關(guan),可(ke)以(yi)對(dui)代(dai)表(biao)候(hou)選(xuan)人(ren)初(chu)步(bu)人(ren)選(xuan)在(zai)一(yi)定(ding)範(fan)圍(wei)內(nei)公(gong)示(shi)。
(三)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十一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當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生
第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根據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選人數的20%。
第十四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zhibuweiyuanhuiweiyuandechansheng,youshangjieweiyuanhuigenjuduoshudangyuandeyijiantichurenxuan,baoshangjidangzuzhishenzhatongyihou,zuzhidangyuanyunniangquedinghouxuanren,zaidangyuandahuishangjinxingxuanju。
第十五條 黨(dang)的(de)基(ji)層(ceng)委(wei)員(yuan)會(hui)和(he)經(jing)批(pi)準(zhun)設(she)立(li)的(de)紀(ji)律(lv)檢(jian)查(zha)委(wei)員(yuan)會(hui)委(wei)員(yuan)的(de)產(chan)生(sheng),召(zhao)開(kai)黨(dang)員(yuan)大(da)會(hui)的(de),由(you)上(shang)屆(jie)黨(dang)的(de)委(wei)員(yuan)會(hui)根(gen)據(ju)所(suo)轄(xia)多(duo)數(shu)黨(dang)組(zu)織(zhi)的(de)意(yi)見(jian)提(ti)出(chu)人(ren)選(xuan),報(bao)上(shang)級(ji)黨(dang)組(zu)織(zhi)審(shen)查(zha)同(tong)意(yi)後(hou),組(zu)織(zhi)黨(dang)員(yuan)醞(yun)釀(niang)確(que)定(ding)候(hou)選(xuan)人(ren),提(ti)交(jiao)黨(dang)員(yuan)大(da)會(hui)進(jin)行(xing)選(xuan)舉(ju);召(zhao)開(kai)黨(dang)員(yua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的(de),由(you)上(shang)屆(jie)黨(dang)的(de)委(wei)員(yuan)會(hui)根(gen)據(ju)所(suo)轄(xia)多(duo)數(shu)黨(dang)組(zu)織(zhi)的(de)意(yi)見(jian)提(ti)出(chu)人(ren)選(xuan),報(bao)上(shang)級(ji)黨(dang)組(zu)織(zhi)審(shen)查(zha)同(tong)意(yi)後(hou),提(ti)請(qing)大(da)會(hui)主(zhu)席(xi)團(tuan)討(tao)論(lun)通(tong)過(guo),由(you)大(da)會(hui)主(zhu)席(xi)團(tuan)提(ti)交(jiao)各(ge)代(dai)表(biao)團(tuan)(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於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黨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曆、gongzuoshijihezhuyaoyouquedianxiangxuanjurenzuochushishiqiushidejieshao,duixuanjurentichudexunwenzuochufuzededafu。genjuxuanjurendeyaoqiu,keyizuzhihouxuanrenyuxuanjurenjianmian,huidaxuanjurentichudewenti。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者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者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誌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或者不讚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讚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讚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讚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huodezanchengpiaochaoguobanshudebeixuanjurenshuduoyuyingxuanmingeshi,yidepiaoduoshaoweixu,zhiquzuyingxuanmingeweizhi。ruyupiaoshuxiangdengbunengquedingdangxuanrenshi,yingdangjiupiaoshuxiangdengdebeixuanjurenzaicitoupiao,dezanchengpiaoduodedangxuan。
獲huo得de讚zan成cheng票piao超chao過guo半ban數shu的de被bei選xuan舉ju人ren數shu少shao於yu應ying選xuan名ming額e時shi,對dui不bu足zu的de名ming額e另ling行xing選xuan舉ju。如ru果guo接jie近jin應ying選xuan名ming額e,經jing半ban數shu以yi上shang選xuan舉ju人ren同tong意yi或huo者zhe大da會hui主zhu席xi團tuan決jue定ding,也ye可ke以yi減jian少shao名ming額e,不bu再zai進jin行xing選xuan舉ju。
第三十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讚成票、不讚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預選時由監票人向上屆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當選的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製度意識、嚴格製度執行、維護製度權威,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
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幹擾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 zaixuanjuzhong,fanyouweifandangzhanghebentiaoliguidingxingweide,bixurenzhenzhachu,genjuwentidexingzhiheqingjieqingzhong,duiyouguandangyuangeiyupipingjiaoyuzhizhijilvchufen,duishizhishizededangzuzhihedangdelingdaoganbujinxingwenze。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選舉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製定選舉辦法,經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精神作出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