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發布時間:2022-09-19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規定》以(yi)習(xi)近(jin)平(ping)新(xin)時(shi)代(dai)中(zhong)國(guo)特(te)色(se)社(she)會(hui)主(zhu)義(yi)思(si)想(xiang)為(wei)指(zhi)導(dao),貫(guan)徹(che)新(xin)時(shi)代(dai)黨(dang)的(de)建(jian)設(she)總(zong)要(yao)求(qiu)和(he)新(xin)時(shi)代(dai)黨(dang)的(de)組(zu)織(zhi)路(lu)線(xian),吸(xi)收(shou)了(le)全(quan)麵(mian)從(cong)嚴(yan)治(zhi)黨(dang)的(de)新(xin)鮮(xian)經(jing)驗(yan),健(jian)全(quan)能(neng)上(shang)能(neng)下(xia)的(de)選(xuan)人(ren)用(yong)人(ren)機(ji)製(zhi),對(dui)於(yu)推(tui)動(dong)形(xing)成(cheng)能(neng)者(zhe)上(shang)、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幹淨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扛起全麵從嚴管黨治吏的政治責任,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常態化。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做好深入細致思想工作,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落實《規定》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執行《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規定》全文如下。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全麵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製,建設德才兼備、忠誠幹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製度體係,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推(tui)進(jin)領(ling)導(dao)幹(gan)部(bu)能(neng)上(shang)能(neng)下(xia),堅(jian)持(chi)以(yi)習(xi)近(jin)平(ping)新(xin)時(shi)代(dai)中(zhong)國(guo)特(te)色(se)社(she)會(hui)主(zhu)義(yi)思(si)想(xiang)為(wei)指(zhi)導(dao),貫(guan)徹(che)新(xin)時(shi)代(dai)黨(dang)的(de)建(jian)設(she)總(zong)要(yao)求(qiu)和(he)新(xin)時(shi)代(dai)黨(dang)的(de)組(zu)織(zhi)路(lu)線(xian),落(luo)實(shi)新(xin)時(shi)代(dai)好(hao)幹(gan)部(bu)標(biao)準(zhun),堅(jian)持(chi)黨(dang)要(yao)管(guan)黨(dang)、全麵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事業為上、人事相宜,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嚴格執行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有關製度規定,暢通幹部下的渠道。
本規定主要規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
第五條 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一)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麵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四)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五)違背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六)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製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七)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
(八)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九)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十)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
(十三)年(nian)度(du)考(kao)核(he)被(bei)確(que)定(ding)為(wei)不(bu)稱(cheng)職(zhi),或(huo)者(zhe)連(lian)續(xu)兩(liang)年(nian)被(bei)確(que)定(ding)為(wei)基(ji)本(ben)稱(cheng)職(zhi),以(yi)及(ji)民(min)主(zhu)測(ce)評(ping)優(you)秀(xiu)和(he)稱(cheng)職(zhi)得(de)票(piao)率(lv)達(da)不(bu)到(dao)三(san)分(fen)之(zhi)二(er),經(jing)認(ren)定(ding)確(que)屬(shu)不(bu)適(shi)宜(yi)擔(dan)任(ren)現(xian)職(zhi)的(de);
(十四)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調整的有關職責。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功夫下在平時,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動態掌握幹部現實表現,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的,及時予以提醒、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及時啟動調整程序。
第七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核實認定。組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各方麵情況,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核實,作出客觀評價和準確認定。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說明。
(二)提出建議。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和分析研判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內容。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zhao)開(kai)會(hui)議(yi)集(ji)體(ti)研(yan)究(jiu),作(zuo)出(chu)調(tiao)整(zheng)決(jue)定(ding)。作(zuo)出(chu)決(jue)定(ding)前(qian),應(ying)當(dang)聽(ting)取(qu)有(you)關(guan)方(fang)麵(mian)意(yi)見(jian)。涉(she)及(ji)幹(gan)部(bu)雙(shuang)重(zhong)管(guan)理(li)的(de),主(zhu)管(guan)方(fang)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程(cheng)序(xu)征(zheng)求(qiu)協(xie)管(guan)方(fang)意(yi)見(jian)。
(四)談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誌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個月內辦理調整幹部工資、待遇等方麵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九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
tiaozhengbushiyidanrenxianzhiganbu,yuanzeshangzaizhishufanweineianpai。zanshichaozhishude,yingdangbaojingshangyijidangweizuzhibumenhejigoubianzhibumentongyi,bingmingquexiaohuashixian,yibanyingzai1年內消化。
第十條 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跟蹤了解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
第十一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後續管理等情況進行紀實,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備上年度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製,黨委(黨組)應當堅決扛起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自覺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結合日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換屆等工作,推進能上能下常態化。
第十三條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
第十四條 嚴明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黨紀政務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複。
第十五條 積極營造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製度環境和輿論氛圍,加強督促檢查,把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納入黨委(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對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