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黨〔2017〕26號
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部屬各高等學校黨委,駐外教育處(組):
《中共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教育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厘清權力、責任、擔當之間的關係,把權力和義務、責任和擔當統一起來,是十八屆黨中央治國理政、管黨治黨的鮮明特色。習近平總書記反複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製定《實施辦法》,是教育部黨組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深入推進全麵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各單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要結合推進“兩學一做”xuexijiaoyuchangtaihuazhiduhua,shenruxuexiguanchexijinpingzongshujizhiguolizhengxinlinianxinsixiangxinzhanlve,shenkelinghuidangzhongyanghebudangzuqianghuawenzegongzuodejingshenshizhihehexinyaoyi,qieshizhuahao《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要全麵明責,著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係,通過明確責任清單,層層壓實責任、傳導壓力。要勇於擔責,不斷健全完善有利於抓改革、促發展、保穩定的體製機製,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從嚴教育、管理、監督廣大黨員幹部,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要科學免責,按照中央“三個區分”的要求,健全完善容錯機製,鼓勵幹部大膽探索、開拓創新,為幹事創業的幹部提供“護身符”。要嚴肅追責,對出現《實施辦法》所列應予問責情形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敢於較真碰硬,勇於鐵麵問責,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確保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從“軟約束”真正變成“硬任務”,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教育政治生態。
各單位在執行《實施辦法》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
中共教育部黨組
2017年5月18日
中共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麵從嚴治黨要求,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教育部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問責工作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執行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麵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shi)責(ze)必(bi)追(zhui)究(jiu),落(luo)實(shi)黨(dang)組(zu)織(zhi)管(guan)黨(dang)治(zhi)黨(dang)政(zheng)治(zhi)責(ze)任(ren),推(tui)動(dong)教(jiao)育(yu)係(xi)統(tong)黨(dang)的(de)領(ling)導(dao)幹(gan)部(bu)堅(jian)決(jue)維(wei)護(hu)以(yi)習(xi)近(jin)平(ping)同(tong)誌(zhi)為(wei)核(he)心(xin)的(de)黨(dang)中(zhong)央(yang)權(quan)威(wei)和(he)集(ji)中(zhong)統(tong)一(yi)領(ling)導(dao),踐(jian)行(xing)忠(zhong)誠(cheng)幹(gan)淨(jing)擔(dan)當(dang)。
第三條 問責工作要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黨的問責工作。
教育部黨組、直屬單位黨委(黨組)、直屬高校黨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教育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的各級黨組織、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檢組織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wen)責(ze)要(yao)分(fen)清(qing)責(ze)任(ren)。黨(dang)組(zu)織(zhi)領(ling)導(dao)班(ban)子(zi)在(zai)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負(fu)有(you)全(quan)麵(mian)領(ling)導(dao)責(ze)任(ren),領(ling)導(dao)班(ban)子(zi)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和(he)直(zhi)接(jie)分(fen)管(guan)的(de)班(ban)子(zi)成(cheng)員(yuan)承(cheng)擔(dan)主(zhu)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參(can)與(yu)決(jue)策(ce)和(he)工(gong)作(zuo)的(de)班(ban)子(zi)其(qi)他(ta)成(cheng)員(yuan)承(cheng)擔(dan)重(zhong)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
追究領導班子全麵領導責任時,要同時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員的主要領導責任。
班子其他成員對錯誤或者不當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未被采納的,不承擔責任。
錯誤或者不當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應當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六條 教育部黨組及其機關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黨組織必須貫徹民主集中製,嚴格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加強和規範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帶頭認真對待、自覺接受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以下簡稱駐部紀檢組)、直屬機關紀委和直屬高校紀委的監督,支持其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駐外教育機構黨組織應當服從使領館黨委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使領館黨委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教育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的各級黨組織、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檢組織及其領導成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八條 黨的領導弱化,給黨的事業和教育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部黨組的決策部署不按要求傳達學習,不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出現重大失誤的;
(二)不能堅持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黨委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職責中失職瀆職,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落實不力,嚴重影響改革發展的;
(三)duidangdejiaoyufangzhenzhengceguancheluoshibuli,bunengjianchizhengquezhengzhifangxiang,bunengjianchishehuizhuyibanxuefangxiang,peiyuhehongyangshehuizhuyihexinjiazhiguanliuyuxingshi,zhishiluoshilideshurengenbenrenwucunzaituchuwenti,zaochengyanzhonghouguode;
(四)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力,陣地意識淡漠,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和作用弱化,思想政治工作流於形式,管轄範圍內課堂、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教材、講座、論壇、報告會等方麵出現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問題,幹部、教師、員工違反政治紀律的錯誤觀點、言論及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影響惡劣的;
(五)維護教育安全穩定失職失責,造成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人身傷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應對處置工作中領導不力、措施不當,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九條 黨的建設缺失,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建工作責任製落實不到位,致使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dangneizhengzhishenghuobuzhengchang,weifanminzhujizhongzhiyuanzehuozheyishiguize,zhongyaojueceshixiangbujingguojitiyanjiueryougerenhuozheshaoshurenjueding,huozhebunengzhengquejizhongzhishiwentijiutuobujue,zaochengyanzhonghouguode;
(三)黨dang性xing教jiao育yu特te別bie是shi理li想xiang信xin念nian宗zong旨zhi教jiao育yu薄bo弱ruo,黨dang組zu織zhi軟ruan弱ruo渙huan散san,黨dang員yuan管guan理li鬆song散san,黨dang員yuan發fa展zhan不bu嚴yan格ge,民min主zhu生sheng活huo會hui和he組zu織zhi生sheng活huo會hui不bu規gui範fan,領ling導dao班ban子zi不bu團tuan結jie,缺que乏fa凝ning聚ju力li、戰鬥力,情節嚴重的;
(四)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貫徹落實不力,作風建設流於形式,致使“四風”問題屢禁不止,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的;
(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違反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和程序,選人用人失察失誤,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買官賣官、跑官要官、任人唯親、拉票賄選、幹部人事檔案弄虛作假、超職數配備幹部等嚴重問題,影響惡劣的。
第十條 全麵從嚴治黨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落實主體責任不力,黨的領導幹部不履行一崗雙責,在抓思想教育、製度建設、工作部署和檢查落實等方麵工作缺位,問題突出的;
(二)落實監督責任不到位,在監督執紀問責中失職失責,後果嚴重的;
(三)管黨治黨寬鬆軟,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等要求不力,對黨員幹部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義,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群眾反映強烈的;
(四)對巡視工作、審計工作、專項治理工作、執紀執法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虛假不實材料文件,對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五)黨內監督乏力,對職責範圍內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的。
第十一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中央的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不到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較大的;
(二)weihuzuzhijilvbuli,guanxiafanweineicunzaiweifandangdeminzhujizhongzhiyuanze,buzhixinghuozheshanzigaibiandangzuzhizuochudejueding,bulvxingyouguangongzuoguicheng,weifanqingshibaogaohegerenyouguanshixiangbaogaozhidu、違規出國(境)、違反國家外事紀律等問題,情節嚴重的;
(三)維護廉潔紀律不力,管轄範圍內出現利用單位或者職務影響力謀取私利,搞權錢交易,公款吃喝、旅遊、高消費娛樂,違規發放津補貼,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設立“小金庫”,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現象,影響惡劣的;
(四)維護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管轄範圍內黨群幹群關係緊張;長期存在慵懶散鬆現象,工作中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突出;存在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現象,影響惡劣的。
第十二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問題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存在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大問題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決,腐敗問題多發頻發或者發生係統性腐敗,對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查處不力的;
(二)研究處理違規違紀問題,不講原則、不敢管理,有責不究、執紀不嚴,包庇護短,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違規違紀問題失察失教、失管失究,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問題事項或者信訪舉報事項不辦理或者辦理不及時不得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管轄範圍內發現的黨員幹部違規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影響案件查處的。
第十三條 推進教育事業發展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在入學考試、招生轉學、學生管理、教育教學、學位授予、學校管理等方麵製定政策不合法、不合規,嚴重影響教育公平公正的,管轄範圍內發生失密泄密、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
(二)教育行風建設和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不力,職責管理範圍內問題多發頻發,師德師風問題突出、學術不端行為嚴重,影響惡劣的;
(三)在教材編寫、引進、審查、使用和對外合作辦學等方麵監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場、價值導向、科學性方麵存在突出問題的;
(四)重大教育民生項目以及科研經費、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後勤管理、學生資助、基建工程、校辦企業、附屬醫院、附屬學校、項目審批、評估評審、招標投標、設備采購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出現重大問題,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除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及適用
第十五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麵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問責方式應根據問責情形的性質、造成損失的大小、造成影響的程度等情節確定,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十六條 具有本辦法所列問責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幹擾、阻撓、對抗問責調查處理的,或者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題調查人員的;
(三)打擊、報複、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出現問題後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五)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情節。
第十七條 具有本辦法所列問責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糾正錯誤,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四)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十八條 黨dang組zu織zhi和he黨dang的de領ling導dao幹gan部bu在zai推tui動dong教jiao育yu改gai革ge發fa展zhan中zhong,因yin不bu可ke抗kang力li或huo不bu可ke預yu見jian因yin素su造zao成cheng工gong作zuo失shi誤wu,但dan是shi決jue策ce程cheng序xu合he規gui,決jue策ce事shi項xiang符fu合he改gai革ge方fang向xiang和he現xian行xing政zheng策ce精jing神shen,黨dang的de領ling導dao幹gan部bu沒mei有you謀mou取qu私si利li,且qie能neng夠gou主zhu動do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消xiao除chu影ying響xiang、挽回損失的,可以免於問責。
第十九條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的任職影響期如下:
(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升職務或者重用;
(二)tingzhijianzhadeqixianyibanweisandaoliugeyue,tingzhijianzhaqimanhou,youwenzejuedingjiguanjuedingshifouhuifulvxingzhiwu,shoudaotingzhijianzhachulide,yinianneibudetishengzhiwu;
(三)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四)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同時受到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二十條 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的,由教育部黨組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直接啟動問責程序,也可以責成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根據職責權限進行問責調查。
問責調查實行回避製度。調查人員與被調查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開展調查情形的,應當回避。
有關基層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主動配合調查。對幹擾、阻撓調查工作的黨的領導幹部,調查部門可以向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建議暫停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教育部黨組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或者由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建議,由教育部黨組或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第二十二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調查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及紀委、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做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或決定。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的,應當下達《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等。
第二十五條 wenzejuedingzuochuhou,yingdangjishixiangbeiwenzedangzuzhihuozhelingdaoganbujiqisuozaidangzuzhixuanbubingducuzhixing。youguanwenzeqingkuangyingdanganzhaoganbuguanliquanxian,xiangzuzhirenshibumentongbao,zuzhirenshibumenyingdangjiangwenzejuedingcailiaoguirubeiwenzelingdaoganbugerendangan,binganyaoqiuxiangshangjizuzhirenshibumenbeian;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組織,應當於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黨組織作出書麵檢查。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於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麵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二十六條 被問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於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ri)內(nei),向(xiang)問(wen)責(ze)決(jue)定(ding)機(ji)關(guan)提(ti)出(chu)申(shen)訴(su)。問(wen)責(ze)決(jue)定(ding)機(ji)關(guan)按(an)照(zhao)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對(dui)申(shen)訴(su)進(jin)行(xing)複(fu)查(zha),並(bing)將(jiang)複(fu)查(zha)結(jie)果(guo)以(yi)書(shu)麵(mian)形(xing)式(shi)告(gao)知(zhi)申(shen)訴(su)黨(dang)組(zu)織(zhi)或(huo)者(zhe)申(shen)訴(su)人(ren)及(ji)其(qi)所(suo)在(zai)黨(dang)組(zu)織(zhi)。
被問責領導幹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報告製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由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向全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責任人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黨組織按程序實施問責。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黨組或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要及時聽取有關部門實施問責情況的彙報,並加強監督檢查。對有責不問、問責不當、不落實問責決定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駐外教育機構黨的問責工作按照外交部黨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黨組印發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