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教育部 發布時間:2022-12-05
國語〔20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weishiyingxinshidaixinzhengchengyuyanwenzishiyefazhanmianlindexinxingshixinyaoqiu,jiadaguojiatongyongyuyanwenzituiguanglidu,jiaqiangheguifanguojiayuyanwenzituiguangjididejiansheguanli,qianghuazhichengzuoyong,guojiayuyanwenzigongzuoweiyuanhuidui《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2022年11月21日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加強和規範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以下簡稱推廣基地)的建設管理,依據相關製度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基地是新時代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是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中華優秀語言文化傳承發展、語言文字谘政研究等方麵具有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和工作特色,能夠發揮示範、引領、輻射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推(tui)廣(guang)基(ji)地(di)應(ying)圍(wei)繞(rao)服(fu)務(wu)鑄(zhu)牢(lao)中(zhong)華(hua)民(min)族(zu)共(gong)同(tong)體(ti)意(yi)識(shi),落(luo)實(shi)立(li)德(de)樹(shu)人(ren)根(gen)本(ben)任(ren)務(wu),聚(ju)焦(jiao)推(tui)廣(guang)普(pu)及(ji)國(guo)家(jia)通(tong)用(yong)語(yu)言(yan)文(wen)字(zi),立(li)足(zu)自(zi)身(shen)優(you)勢(shi)創(chuang)新(xin)實(shi)踐(jian),為(wei)國(guo)家(jia)和(he)區(qu)域(yu)語(yu)言(yan)文(wen)字(zi)事(shi)業(ye)發(fa)展(zhan)提(ti)供(gong)人(ren)才(cai)保(bao)障(zhang)、智力支持和專業服務。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四條 推廣基地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共建共管,實行“自主申報、擇優建設、定期評估、動態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負責推廣基地的統籌規劃、管理監督及認定、調整和撤銷,指導推廣基地的建設與運行。具體工作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承擔。設立推廣基地秘書處,協調處理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基地的培育建設、申報推薦、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推廣基地落實主體責任,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bu門men規gui劃hua部bu署shu和he各ge項xiang管guan理li規gui定ding,統tong合he本ben單dan位wei及ji有you關guan方fang麵mian力li量liang,製zhi定ding內nei部bu建jian設she規gui劃hua和he管guan理li製zhi度du,開kai展zhan建jian設she運yun行xing工gong作zuo,提ti升sheng推tui廣guang基ji地di影ying響xiang力li,打da造zao特te色se品pin牌pai。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八條 推廣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導向、服務取向;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為學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三)具備突出的語言文字專業水平、獨特優勢、專家人才資源、紮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
(四)具備推廣基地持續建設運行的專有場地、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等條件保障。
第九條 推廣基地申報與認定工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統一部署。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申報和推薦,推廣基地秘書處在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指導下組織評審考察,教育部、國家語委擇優認定並授牌。申報認定細則另行製定。
第四章 運行與保障
第十條 推廣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在服務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文化強國、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以及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一帶一路”倡議、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麵開展工作,增強服務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和能力。
(一)高度重視,由單位負責同誌擔任推廣基地主任,加強條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統合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廣基地建設運行。
(二)積極作為,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托的谘政研究、會議培訓、活動推廣、合作交流、社會服務等工作項目。鼓勵各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加強交流,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資源互配、協同創新。
(三)主動謀劃,著力開展前瞻性、戰zhan略lve性xing語yu言yan文wen字zi政zheng策ce研yan究jiu及ji重zhong大da實shi踐jian探tan索suo,打da造zao社she會hui大da眾zhong廣guang泛fan參can與yu的de語yu言yan文wen化hua平ping台tai與yu品pin牌pai,開kai展zhan重zhong點dian領ling域yu和he人ren群qun的de國guo家jia通tong用yong語yu言yan文wen字zi培pei訓xun,培pei育yu語yu言yan文wen字zi工gong作zuo人ren才cai隊dui伍wu。
(四)強化作風,規範運行管理,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規章製度,及時報告建設運行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bumentigongbiyaodezhengceheziyuanbaozhang,xietiaotuijinbenxingzhengquyuneituiguangjidijiansheyunxingzhongdezhongyaoshixiang,zhidaotuiguangjidicanyubendiquyuyanwenzizhongdiangongzuo。
第十二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提供建設指導,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開展骨幹人員研討培訓,宣傳推廣優秀成果和創新案例,對重大、特色工作項目給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三條 推廣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以五年為一個建設周期,采取年度報告、中期檢查、周期評定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周期內,推廣基地每年提交年度報告;建設第三年,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開展中期檢查;建設第五年,教育部、國家語委進行周期評定。
第十四條 檢查評定的重點是推廣基地基礎保障支撐情況,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相關工作項目的落實情況,在本地區、本領域創新性開展工作情況等。檢查評定突出實績實效,特別注重考查推廣基地示範引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工作、傳承發展中華優秀語言文化的貢獻度以及服務決策效能的情況。
第十五條 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結果是教育部、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供支持的重要參考,周期評定結果是是否繼續認定為推廣基地的主要依據。周期評定結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公布。
第十六條 推廣基地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意識形態重大問題等情況,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撤銷推廣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推廣基地須規範使用統一名稱“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單位全稱或規範簡稱)”。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製定相應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鼓勵開展省級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遴選認定和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語〔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