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加(jia)強(qiang)教(jiao)師(shi)的(de)思(si)想(xiang)政(zheng)治(zhi)教(jiao)育(yu)和(he)業(ye)務(wu)培(pei)訓(xun),改(gai)善(shan)教(jiao)師(shi)的(de)工(gong)作(zuo)條(tiao)件(jian)和(he)生(sheng)活(huo)條(tiao)件(jian),保(bao)障(zhang)教(jiao)師(shi)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提(ti)高(gao)教(jiao)師(shi)的(de)社(she)會(hui)地(di)位(wei)。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
(五) 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
中(zhong)國(guo)公(gong)民(min)凡(fan)遵(zun)守(shou)憲(xian)法(fa)和(he)法(fa)律(lv),熱(re)愛(ai)教(jiao)育(yu)事(shi)業(ye),具(ju)有(you)良(liang)好(hao)的(de)思(si)想(xiang)品(pin)德(de),具(ju)備(bei)本(ben)法(fa)規(gui)定(ding)的(de)學(xue)曆(li)或(huo)者(zhe)經(jing)國(guo)家(jia)教(jiao)師(shi)資(zi)格(ge)考(kao)試(shi)合(he)格(ge),有(you)教(jiao)育(yu)教(jiao)學(xue)能(neng)力(li),經(jing)認(ren)定(ding)合(he)格(ge)的(de),可(ke)以(yi)取(qu)得(de)教(jiao)師(shi)資(zi)格(ge)。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曆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zhong)等(deng)學(xue)校(xiao)畢(bi)業(ye)及(ji)其(qi)以(yi)上(shang)學(xue)曆(li)。不(bu)具(ju)備(bei)本(ben)法(fa)規(gui)定(ding)的(de)教(jiao)師(shi)資(zi)格(ge)學(xue)曆(li)的(de)公(gong)民(min),申(shen)請(qing)獲(huo)取(qu)教(jiao)師(shi)資(zi)格(ge),必(bi)須(xu)通(tong)過(guo)國(guo)家(jia)教(jiao)師(shi)資(zi)格(ge)考(kao)試(shi)。國(guo)家(jia)教(jiao)師(shi)資(zi)格(ge)考(kao)試(shi)製(zhi)度(du)由(you)國(guo)務(wu)院(yuan)規(gui)定(ding)。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曆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教jiao育yu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或huo者zhe由you其qi委wei托tuo的de學xue校xiao認ren定ding。具ju備bei本ben法fa規gui定ding的de學xue曆li或huo者zhe經jing國guo家jia教jiao師shi資zi格ge考kao試shi合he格ge的de公gong民min,要yao求qi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認ren定ding其qi教jiao師shi資zi格ge的d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依yi照zhao本ben法fa規gui定ding的de條tiao件jian予yu以yi認ren定ding。取qu得de教jiao師shi資zi格ge的de人ren員yuan首shou次ci任ren教jiao時shi,應ying當dang有you試shi用yong期qi。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xue)校(xiao)和(he)其(qi)他(ta)教(jiao)育(yu)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逐(zhu)步(bu)實(shi)行(xing)教(jiao)師(shi)聘(pin)任(ren)製(zhi)。教(jiao)師(shi)的(de)聘(pin)任(ren)應(ying)當(dang)遵(zun)循(xun)雙(shuang)方(fang)地(di)位(wei)平(ping)等(deng)的(de)原(yuan)則(ze),由(you)學(xue)校(xiao)和(he)教(jiao)師(shi)簽(qian)訂(ding)聘(pin)任(ren)合(he)同(tong),明(ming)確(que)規(gui)定(ding)雙(shuang)方(fang)的(de)權(quan)利(li)、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製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辦(ban)好(hao)師(shi)範(fan)教(jiao)育(yu),並(bi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鼓(gu)勵(li)優(you)秀(xiu)青(qing)年(nian)進(jin)入(ru)各(ge)級(ji)師(shi)範(fan)學(xue)校(xiao)學(xue)習(xi)。各(ge)級(ji)教(jiao)師(shi)進(jin)修(xiu)學(xue)校(xiao)承(cheng)擔(dan)培(pei)訓(xun)中(zhong)小(xiao)學(xue)教(jiao)師(shi)的(de)任(ren)務(wu)。非(fei)師(shi)範(fan)學(xue)校(xiao)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培(pei)養(yang)和(he)培(pei)訓(xun)中(zhong)小(xiao)學(xue)教(jiao)師(shi)的(de)任(ren)務(wu)。各(ge)級(ji)師(shi)範(fan)學(xue)校(xiao)學(xue)生(sheng)享(xiang)受(shou)專(zhuan)業(ye)獎(jiang)學(xue)金(jin)。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製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曆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製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jiao師shi退tui休xiu或huo者zhe退tui職zhi後hou,享xiang受shou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的de退tui休xiu或huo者zhe退tui職zhi待dai遇y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可ke以yi適shi當dang提ti高gao長chang期qi從cong事shi教jiao育yu教jiao學xue工gong作zuo的de中zhong小xiao學xue退tui休xiu教jiao師shi的de退tui休xiu金jin比bi例li。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jitizhifugongzidezhongxiaoxuejiaoshidedaiyu,zhubuzuodaozaigongzishourushangyuguojiazhifugongzidejiaoshitonggongtongchou,jutibanfayoudifanggejirenminzhengfugenjubendiqudeshijiqingkuangguiding。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麵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de),可(ke)以(yi)根(gen)據(ju)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國(guo)家(jia)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對(dui)教(jiao)師(shi)打(da)擊(ji)報(bao)複(fu)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依(yi)照(zhao)刑(xing)法(fa)第(di)一(yi)百(bai)四(si)十(shi)六(liu)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追(zhui)究(jiu)刑(xing)事(shi)責(ze)任(ren)。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製度、caiwuzhidu,nuoyongguojiacaizhengyongyujiaoyudejingfei,yanzhongfangaijiaoyujiaoxuegongzuo,tuoqianjiaoshigongzi,sunhaijiaoshihefaquanyide,youshangjijiguanzelingxianqiguihaibeinuoyongdejingfei,bingduizhijiezerenrenyuangeiyuxingzhengchufen;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jiaoshiduixuexiaohuozheqitajiaoyujigouqinfanqihefaquanyide,huozheduixuexiaohuozheqitajiaoyujigouzuochudechulibufude,keyixiangjiaoyuxingzhengbumentichushensu,jiaoyuxingzhengbumenyingdangzaijiedaoshensudesanshirinei,zuochuchuli。jiaoshirenweidangdirenminzhengfuyouguanxingzhengbumenqinfanqigenjubenfaguidingxiangyoudequanlide,keyixiangtongjirenminzhengfuhuozheshangyijirenminzhengfuyouguanbumentichushensu,tongjirenminzhengfuhuozheshangyijirenminzhengfuyouguanbumenyingdangzuochuchuli。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製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